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增强学校的生机和活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考核是指学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考核的规章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原则、考核程序,对教师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激励教师忠于职守、努力进取、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教师职务的聘任、晋升工资、奖惩、培训、辞退等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一条:
民主性原则。教师考核要充分发扬民主,要让教师积极参与,尊重并正确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二条:
实事求是原则。在考核过程中,要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秉公办事,知错必改,给广大教师以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重实绩的原则。实绩是教师才德的集中表现,是检验教师德才的重要依据。在考核中,注重考察教师在其岗位上发挥作用和作出贡献的情况,坚持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标准和全面考核的原则。坚持考核德、能、绩、勤几方面的尺度和标准,在考核内容上突出重点,兼顾全面。严格考核制度,严肃考核态度,严格按考核程序办事。
第五条:
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要作为教师职务的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范围
本办法的考核范围是我校的全体教职员工,学校校长由县教育局组织考核,不在本考核范围之列。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工作量化考核小组,组织实施量化考核工作。
组 长:白培锋
副组长:
成 员:
第二条:
本考核方案分学校中层干部(含副校长)、普通教师、后勤工作人员三个考核序列进行。
第三条:
学校应成立由教研组长、教师代表、相关学科的行政人员组成的学科评价小组,负责对教师学科教学工作的评价。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一条:
教师本人根据一学年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考核表中的情况记录,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二条:
教职工工作量化考核小组根据教师自评和各教研组考核结果,按规定对教职工工作进行考核、汇总、上报。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工作量化考核小组在考核结束后当日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核申请,学校对该教师的考核材料及结论进行复审,并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要求复核的教师本人。如果被考核人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可以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诉。但是,在县教育局没有作出改变意见之前,本人则应服从复核审定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2002学年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