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湖学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第一条:根据《校规》、《守则》和《行为规范》,对违纪学生实行逐级批评教育的制度,即由班主任、团队办、教导处分级进行批评教育。若教育无效,则送学校行政研究处分。逐级批评教育时,应注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具备确实的材料依据。
第二条:对于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视其情节、影响的程度,分级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的处分。
第三条:对于破坏性违纪,除批评教育处分外,还应视其程度责令赔偿或罚款。
第四条:对各级处分应出校告公布,受处分学生的考察期一般为一年。考察期满,经教育帮助,确实改正了错误,须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撤消处分。对于表现特别好,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消处分,但考察期不得少于半年。
未撤消的校纪处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本条例由学校行政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