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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2012年12月20日   来源:沧州市第二实验小学   字体:【  】共有评论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    第四章 疫情控制

?    第五章 医疗救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七章 保障措施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   

第一章 总则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

?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

?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

?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疟疾。

第一章 总则 

?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

?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

?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

?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

?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

?、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四章 疫情控制 

?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    (二)停工、停业、停课;

第四章 疫情控制 

?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节选

?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共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组织实施。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 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 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7、伤寒(副伤寒):l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l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l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14、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l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 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19、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 1例及以上。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21、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报告内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二)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称学校疫情报告人)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
   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
   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见附表)上。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     1、晨检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 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2、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加强疫情管理:

?1、成立以主管副校长为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的组织。

?2、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为该学校或幼儿园的疫情报告人。

?3、建立疫情管理工作档案,配备传染病登记本,疫情电话记录等资料。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

?1、校医负责收集、分析各班的因病缺勤的学生情况并存档。

?2、在校内发现《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应该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时限和要求上报区防疫站。报告内容:学校名称、患者姓名、发病时间及诊疗情况、就诊医院和报告时间。

?及时做好周边同学的预防保健消毒工作。

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缺勤缺课登记制度

?一、各班要备有学生或幼儿登记本,内容包括:日期、姓名、缺课原因、报告给校医时间、备注、由专人负责每天学生的缺课登记、因病缺勤要调查核实。

?二、因传染病缺课的学生应在备注栏中填写病名、发病时间、诊断、诊断医院、目前治疗情况,未明确诊断的应在备注栏中填写状况。

?三、因病或传染病缺课的学生情况,班主任应及时报告校医,如发现甲、乙、丙类传染病和群体不明原因病例应及时上报区防疫站和区教委。

学校(托幼机构)晨检制度

?每天第一节课前10分钟,由班主任负责检查班级内学生身体状况及教室环境卫生,校医负责全校的异常情况排查。

?班主任发现各类传染病或疑似病人,不得让其与其他病人接触。

?向校医报告,由校医诊断为疑似病人后,及时向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通知学生家长,送病人去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学校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突发不明原因发热病例或其他群体病例时 ,应立即上报区防疫站和区教委。

?对疑似患者或病人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学校(托幼机构)晨检制度

?加强宣传教育,安定人心,稳定学校秩序。

?如发现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要对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去过的地方要消毒。

?坚持定期消毒制度。

?坚持开窗通风制度,每天派专人负责教室开窗。

?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要在治愈或排除前一律停课,停课学生痊愈后要出示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回校学习。

?说明:上述三个制度是根据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管理规范制定的,给各学校(托幼机构)以借鉴,各单位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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