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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鉴定的通知

2017年11月13日   来源:亳州九中   字体:【  】共有评论0条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亳州市属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鉴定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2017-11-03 浏览数:435次

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局将组织开展亳州市2017年市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鉴定工作,请各单位按照《2017年亳州市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鉴定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一)市属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及原已享受慢性病但需变更病种的患者。

(二)市属学校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特殊病、慢性病的学生。

二、申报时间

2017年11月3日起至11月22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主体

各市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申报工作,原市属关闭破产企业参保职工、市属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以自主申报。

四、申报方式

除原亳州宾馆、烟厂等破产倒闭企业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主申报外,其他都由单位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方式为网上预约申报,可通过亳州市网上办事大厅“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补助鉴定”预约申报。预约成功后,申报材料报送至亳州市人社局三楼医保大厅。

五、申报材料

(一)《亳州市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鉴定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一年以上住院病历(恶性肿瘤、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尿毒症透析除外)。有发病年限要求的,病程不得低于规定时间。

六、现场鉴定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市社保局将在鉴定前3日内通知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由单位通知被鉴定人参加鉴定;个人自主申报的由社保局负责通知。被鉴定人应持《市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鉴定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到现场参加鉴定。被鉴定人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资格。

鉴定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七、鉴定费用

免收鉴定费。但鉴定时如医疗鉴定专家认为有必要进行医疗检查的,医疗检查费由委托鉴定医疗机构按我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查费由被鉴定人承担。

附件:1.《2017亳州市市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鉴定实施方案》

2.《亳州市属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鉴定申请表》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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