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高新一中的饮食卫生安全的长效管理,预防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疾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确保食品卫生质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饮食卫生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总务处对口管理、专人督察,校医监督指导,食堂服务经营单位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食堂服务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饮食卫生安全负责人,对饮食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 饮食服务经营者在营业之前须取得市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并到总务处备案后方可营业,以后每年复核一次。
二、饮食卫生管理责任
第四条 总务处是学校饮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项饮食卫生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各项饮食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的饮食卫生管理规章执行和措施落实情况;
(三)按学校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饮食卫生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校医室是学校医疗卫生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饮食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饮食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协助总务处开展学校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饮食卫生检查工作;
(四)建立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五)建立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应及时报告学校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协助卫生部门对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的医疗救治工作;
(七)协助当地政府卫生监督部门调查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第六条 食堂服务经营者是学校饮食卫生的直接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饮食卫生经营者必须建立饮食卫生管理岗位制度,接受用餐者的监督,同时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二)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坚决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学校食堂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和出售饭菜的场所,杜绝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者的卫生与安全。
(三)饮食服务经营者发现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向学校总务处报告;
(2)协助医疗单位救助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食品及其原材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七条 政教处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三、饮食卫生管理
第八条 饮食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一)饮食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持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饮食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二)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熟悉食品卫生知识及有关法规,按规定参加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知识水平,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便后、处理食品原料后应用肥皂或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工作时间不得吸烟、不得穿工作服上厕所;要勤理发、勤洗澡、勤剪指甲;不得在卫生间以外的食品加工、销售场所擤鼻涕、掏耳朵、剪指甲。
第九条 食品采购卫生管理
(一)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索取有效的经营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建立食品、原材料索证档案和工作台帐;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二)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浸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四季豆、野生菌、出芽变绿土豆;
(5)地沟油、转基因油。
第十条 食品及容器的卫生管理
(一)饮食服务经营单位从原料到食品应层层把关,保证卫生质量。原料要新鲜、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得采购、存储、加工烹调腐败、霉变、油脂酸败、虫蛀及不清洁的食品。烹调前要拣净清洗(禽、兽、水产品要专池宰杀清洗)再加工。荤食一定要烧熟煮透。所有食品不准滥用添加剂。
(二)食具、容器质量要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容器材料的卫生标准,严禁使用有色塑料制品盛装食物或冷藏食品。
(三)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的室内外环境要经常保持清洁,无蝇、无鼠、无蟑螂。收纳泔水、剩饭等的容器要加盖,并每日清除。下水道、排烟管要定期疏通。
(四)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的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的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五)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严禁用洗衣粉洗涤餐饮具。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有明显的标记,并做好登记记录。
第十一条 加工场所卫生管理
(一)生产加工场所内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食品贮存卫生管理
(一)食品仓库要通风、干燥、整洁;要有防水、防潮、防蝇、防鼠设施,食物存放要加盖、加罩,按种类分库存放;杂物与食物、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要分开。用于保存食物的冰箱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应分柜存放,并标志明确。冰箱应及时清除冻结物和洗刷干净,并做好洗消记录。
(二)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三)每餐出售的食品必须做好留样,并保持24小时,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食品的销售和餐厅服务卫生管理
(一)销售食品过程中必须按照食品的贮存要求进行贮存和销售,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二)餐厅应当保持整洁,在有师生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
(三)当发现或被就餐者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包头稀土高新区第一中学
2011年5月9日
